延安大学章程
序言
延安大学是中国共产党创办的第一所综合性大学,成立于1941年9月,其历史可以上溯到1937年的陕北公学。1941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陕北公学、中国女子大学、泽东青年干部学校合并成立延安大学,校名由毛泽东确定,首任校长吴玉章。其后鲁迅艺术文学院、自然科学院、新文字干部学校、民族学院、陕甘宁边区行政学院相继并入。1945年8月至1949年7月,延安大学在东北、华北与兄弟院校联合办学,将新民主主义的新教育推向全国。1949年6月,中共中央西北局决定延安大学改称西北人民革命大学迁往西安办学。1958年9月,中共陕西省委和陕西人民委员会决定延安大学在延安恢复重建。1990年8月,延安大学被列为国家和陕西省重点扶持院校。1998年7月,国家教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延安大学与延安医学院合并组建新的延安大学,延安市人民医院整建制划转成为延安大学附属医院。2005年6月,延安大学被列为陕西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高校。2011年延安大学被列为陕西省省属高水平建设大学。
延安大学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红色高等教育实践的重大标志性成果。学校以民族振兴、国家富强、社会发展、人民幸福为己任,培养了大批治党、治国、治军、治学的杰出人才,为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胜利和新中国的建设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延安大学的办学成就集中反映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教育的实践与经验,为新中国的高等教育体系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础。恢复重建以来,延安大学以服务西部、陕西特别是陕北老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宗旨,培养了大批“基础厚实、为人诚实、作风务实、工作扎实”的优秀人才,为区域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了特殊的贡献。
延安大学是延安精神形成的重要参与者、实践者,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学校形成了“用延安精神办学育人,理论实践并重、学用一致,造就品德优、业务精人才”的办学理念。铸就了“艰苦奋斗、自强不息、扎根老区、乐于奉献”的延大精神。形成了“严谨、质朴、求实、创新”的校风和“勤学、善思、明德、笃行”的学风。
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延安大学,简称“延大”,英文名称为“YANAN UNIVERSITY”,简称“YANDA”。
第二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是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圣地路580号。现有杨家岭校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圣地路580号)、马家湾校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光华路38号)、杨家湾新校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杨家湾村)、延安大学附属医院校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北大街43号)。互联网域名是www.yau.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延安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校训为“立身为公、学以致用”。
第七条 学校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用延安精神办学育人,坚持扎根革命老区,坚持综合性、特色性、区域性的发展方向,以建设立足陕西,服务陕甘宁晋蒙毗邻区,面向全国的有特色高水平综合大学为奋斗目标。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九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校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四)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拟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红色文化、地域文化的传承创新;
(六)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七)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调整其收入分配;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尊重和保障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四)主动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服务;
(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六)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七)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和学术自由精神,以人才培养为根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培养能够承担服务区域建设与发展重任的具有良好思想道德素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四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广泛开展以延安精神教育为核心的干部培训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合作办学等其他教育形式。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科学定位、分类建设的原则,依照相应程序,合理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充分发挥学科综合优势,鼓励支持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拟订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录取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主辅修制和弹性学制等制度,完善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学历、学位制度,对达到规定条件和要求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九条 学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学校各项事业顺利发展;
(五)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其他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赋予其相应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后做出决定。
学校党委会在学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书记或受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党委会,研究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问题。
书记办公会是党委书记、副书记集体研究党务日常工作的会议。书记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研究、协调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延安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内有关规章制度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节 校长
第二十四条 校长依法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校长的职权主要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拟订学科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负责教师及职工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代表学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签订合作办学、学术交流等有关合同;(七)拟订学校章程,经教代会审议、党委讨论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八)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研究学校教学、科研等重大问题及决定有关重要事项,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定。
分管校领导根据需要召开校长专题会议,处理有关事项,向校长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行政职能部门,履行相应行政职能。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学、科研、管理提供服务支撑。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管理。
延安大学附属医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综合性医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自主运营和管理,独立承担责任,实现医教研协调发展,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教学和科研水平。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处理相关学术事务。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学校学位评定、授予等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机构,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对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的学术机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依据学校章程及学术组织的相关规定,设立教授委员会或相应的学术组织,接受校学术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履行学术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责。
第四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院、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所、中心、实验室等)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学校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教育教学工作、实验室及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科学研究活动;
(三)负责师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四)设置内部业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人员聘任与管理;
(五)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所、中心、实验室等)的职权参照学院执行。
第三十六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国际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学院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组织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研究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有关制度,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学校在学院和有关单位实施和推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在学校党委、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教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并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节 群众组织、民主党派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延安大学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是学生的自治组织;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并进行考核、奖惩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职务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四)学校规章制度或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荣誉、秩序与利益;
(二)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四)坚守道德良知,追求学术理想,维护社会道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学校规章制度或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维护离休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中外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并获得相应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的机会;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质健康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荣誉与奖励,按学校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
(三)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四)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荣誉、秩序与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生活设施;(四)坚守道德良知,恪守学术诚信,维护社会道义,践行要约承诺;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五十五条 学校鼓励学生开展创新活动,支持其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勤工助学等,对其就业创业进行指导服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中外交换(交流)生、进修生及其他在校学习人员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理事会、校友会、基金会
第一节 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对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监督,帮助学校争取办学资源,促进社会各界与学校在各领域开展广泛合作。
第五十九条 理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其成员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节 校友和校友会
第六十条 校友是指在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人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学校校友总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发展。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广大校友自愿组织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群众团体,其宗旨是团结、依靠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力量,为学校建设发展和广大校友服务。
校友总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作为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校友总会的指导。
第三节 延安教科文发展基金会
第六十三条 延安教科文发展基金会是在陕西省民政厅登记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为陕西省教育厅,面向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公众募捐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延安教科文发展基金会挂靠延安大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会章程开展活动,其原始注册资金来源于延安大学,住所在延安大学校内。
第六十四条 延安教科文发展基金会致力于促进延安大学的建设和发展,促进陕北老区文化、教育、科技事业的发展。其主要职责是:为国内外热心于延安大学、陕北老区科教文事业发展的国际组织、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和有识之士提供服务;接受国内外各方面热心支持延安大学、陕北老区科教文事业发展的现金、物资捐助及投资建设项目。
第八章 资产、经费与财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体制,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努力增加办学经费,鼓励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和各类资助资金。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募集管理各类捐赠基金,健全相应管理办法,维护捐赠者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科学合理使用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建立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维护学校财经秩序。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一条 延安大学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由两个圆和一个半圆构成,内圆内为宝塔山和延河桥;外圆中上方为郭沫若题写的中文校名,下方为“延安大学”英文大写;圆中间有“1937”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
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佩戴的为白底红字。
第七十二条 延安大学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为红色,长宽比例为3:2。旗面中央印有学校徽志、郭沫若题写的校名以及学校英文大写的标准组合。
第七十三条 延安大学校歌由赵毅敏、曾九作词,吕骥作曲;题名为“延安大学校歌”。
第七十四条 延安大学校庆日为9月22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校长主持章程的修订工作。章程的修订程序依七十五条之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