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教职工:
根据延安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处规定,从2017年1月开始,我校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延安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处(新区便民服务中心)报销,不再由我校报销。为了使育龄职工能及时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销范围比例:
1.报销人员范围:由学校在延安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处缴费满一年的教职工。新进职工缴费未满一年,暂按以前渠道由学校报销,如在以前单位缴费满一年的,在原缴费单位开取证明后,由延安市市工伤生育经办处报销。
2.生育医疗费用计发比例为:一级医院的报销97%,二级医院的报销95%,三级医院报销9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同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三级医院:延大附院、延安市医院、西京医院、唐都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等;二级医院:宝塔区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市妇幼保健院等;
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等)
二.报销流程:
1.人事处劳资社保科开具双联介绍信(生育前)
2.持介绍信到市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处办理生育保险卡(生育前)
3.如需在异地生育,还需填写《异地分娩申请表》(在人事处下载专区下载),并在住院之前交于市经办处(生育前)。
4.生育后持相关证明、发票等材料在市经办处核算报销。
三、办理生育保险卡所需材料:
1.生育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
2.所在单位双联介绍信
3.有关计生证明
4.女方一寸照片
5.男职工配偶办理时还需要双方结婚证和女方无业证明
注:(“医院意见栏”需主治大夫填写意见并加盖医院医保办公章)
四、报销生育保险费用所需资料:
1.生育保险卡
2.有效发票(住院发票、门诊产前、产后检查费用票据)
3.用药清单
4.医院诊断证明
5.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6.住院病历
7.出院证明
五.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1.生育费用不跨年报销,12月之后出生可顺延到下一年度的前半年报销
2.产前检查报销类型:办卡之后到住院之前的检查费用,B超费其中最多可以报销4次。(如:办卡日期为2013年5月20日--住院日期在2013年10月7日,则可报销日期为2013年5月20日--10月7日之间的检查费和4次B超)
3.私立医院,不正规发票,产前挂号费,麻醉费,中西药费一律不予报销。
4 .诊断证明和出院证上必须盖医院公章
5.住院二次包括二次以上含剖腹产、难产、计生手术(或各种特殊情况)报销费用时必须携带每次住院病历
报销具体事宜,请咨询人事处劳资社保科。
联系人:解强 09112332508